(1)*法律法规
*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文。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》。它是固体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大法。该法律在第四十一条对建筑垃圾作了专门规定:“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、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,并采取措施,防止污染环境”。
(2)行政法规
行政法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、措施和命令等。1995年5月20日,国务院等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。这是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行政法规,它是城市实施固体废物管理的尤为广泛的规范依据。该法规第十六条规定:“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、机具应当堆放整齐,渣土应当及时清运;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;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覆盖;竣工后,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。”
(3)部门规章
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、决定和命令,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明令、指示和规章。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是建设部于1996年2月26日颁发的有关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章。它包含了建筑垃圾管理中基本的内容。如:建筑垃圾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定义;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归属部门;管理的方式;排污申报、排污收费、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等。
2003年6月,建设部出台了《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》,目前正在修改过程中。新规定不仅内容上更加丰富和详实,而且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强。新规定不仅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归属部门,而且较详细地给出了具体管理部门的职责,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等方面的内容,加强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,同时给出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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